(國防科工委2003年2月18日發布科工二司[2003]16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演習(以下簡稱核應急演習),加強和保持所需要的應急準備與應急響應能力,根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核電廠營運單位、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蛧液藨苯M織的核應急演習。其他核設施核事故應急演習可參照執行。
本規定不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隊組織的核應急演習。
第三條核應急演習應貫徹周密計劃、精心組織、統一指揮、大力協同的原則。
第二章核應急演習的目的、分類和頻度
第四條核應急演習的目的是驗證和評價應急組織的綜合應急響應能力,進而檢驗和提高應急計劃的有效性和應急準備的完善性。
計劃安排任何類型的核應急演習,應首先明確演習的具體目的,將其逐一闡述清楚,并保證其實現與否是可以判斷和衡量的。
第五條為便于管理和組織,根據演習的具體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圍與內容,可將核應急演習分為以下三類:
(一)單項演習,即目的在于驗證、評價和提高特定應急響應人員的具體操作技能與響應能力的演習,這類演習也稱練習;
(二)綜合演習,即核電廠營運單位、省核應急組織或國家核應急組織的所有(或部分)組成單位(或隊、組)按照預定的演習情景協同進行的演習,這類演習的目的是驗證、評價和提高應急組織的綜合響應能力,加強其各組成單位(或隊、組)的響應配合能力;
(三)聯合演習,即國家、省和核電廠營運單位三級核應急組織或其中某兩級核應急組織按照統一的事故情景和相互協調的演習情景聯合進行的演習,其目的是驗證、評價和提高三級(或兩級)核應急組織的整體響應和協調配合能力。
第六條核應急演習的計劃安排和各類演習的頻次,應保證在3~5年的周期內應急組織的主要組成單位(或隊、組)和接口關系、應急計劃中所規定的基本響應功能都能通過演習得到檢驗和評價。
第七條各類核應急演習應按下列頻次要求進行計劃和安排:
(一)國家核應急組織的綜合演習,一般每3~5年進行一次;各種單項演習,一般每2~3年進行一次,但通信演習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省核應急組織的綜合演習,一般每2~4年進行一次;各種單項演習,每1~2年進行一次,但通信演習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核電廠營運單位的綜合演習,每1~2年進行一次;各種單項演習,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但通信演習應有更高的頻次。
(四)核電廠首次裝載核燃料前,核電廠營運單位和核電廠所在省的核應急組織進行一次場內、場外核應急演習。
(五)聯合演習,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由有關方面協商安排。
第三章核應急演習的組織
第八條聯合演習由國家或省核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核電廠營運單位參加。國家、省和核電廠營運單位核應急組織的綜合演習,分別由相應核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各種單項演習由有關業務部門或應急專業組織負責組織。
第九條核電廠營運單位和核電廠所在省的核應急主管部門應對各自所負責的核應急演習工作作出年度安排,組織編寫年度核應急演習工作計劃。
國家核應急組織的年度核應急演習工作計劃由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辦)組織編制。
第十條核電廠營運單位和省核應急主管部門應將其年度核應急演習工作計劃上報國家核應急主管部門,并應相互通報;國家核應急組織的年度核應急演習工作計劃涉及省或核電廠營運單位的部分,由國家核應急辦向有關省核應急主管部門或核電廠營運單位通報。
上述報告或通報每年應在3月底之前完成,以便必要時由國家核應急辦進行計劃協調。
第四章核應急演習計劃的編制、審評與審批
第十一條進行任何類型的核應急演習,演習的組織者均應結合有關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組織編制周密的演習計劃(或方案)。演習計劃的內容應包括:演習的具體目的與要求,時間安排,參加單位和人員,事故情景與演習情景,演習的監控,演習的評估,安全考慮,以及所需資源等。
事故情景應模擬預計可能發生的嚴重事故譜中某一事故及其事件序列。演習情景應以事故情景為基礎,根據演習的具體目的和便于演習的實施進行編制。在演習計劃或方案中,應將兩種情景對照列出。
第十二條國家核應急組織的綜合或聯合演習計劃由國家核應急辦組織專家審評,經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領導審批。
國家核應急組織成員單位的單項演習計劃由有關部門審批,報國家核應急辦備案。
第十三條省核應急組織的聯合演習計劃和綜合演習計劃一般由省核應急辦公室、國家核應急辦分別組織專家審評,省核應急委員會審批,并報國家核應急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驚動公眾、跨區信息通報和支援、軍隊參與的演習,省核應急委員會應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員會審批。
省核應急組織成員單位或專業組的單項演習計劃由省有關部門審批,報省核應急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核電廠營運單位的綜合演習計劃由核電廠營運單位組織專家審評,核電廠營運單位的主管領導審批,報國家核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核電廠營運單位的單項演習計劃由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核應急管理部門審批。
第五章核應急演習的準備
第十五條演習的組織者應根據不同的演習類型與規模,建立相應的演習組織領導班子,以保證核應急演習準備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確保演習目的的實現。
第十六條演習的準備工作應包括文件編制、組織安排、人員培訓、設施與設備準備、后勤與經費保障等。必要時,可進行預演。
第十七條演習的組織者應明確各類參演人員(包括演習人員、監控人員、評估人員和其他保障人員等)的職責、任務和相互關系。
第十八條應做好有關的公眾信息與宣傳工作,同時要做好與新聞界和有關政府部門的信息溝通工作。
核應急演習一般應在不驚動公眾的情況下進行。如需公眾參與,參與的人數應盡可能少,并應在演習前做好動員、宣傳教育和組織工作。
第十九條應根據演習計劃做好應付演習過程中萬一真正發生事故或出現其他意外事件的準備。
第六章核應急演習的實施
第二十條核應急演習應按批準的演習計劃和計劃中規定的實施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核應急演習的實施方式可由初級到高級分為以下三種:
(一)初級方式根據演習的具體目的和選定的事故情景,事先編制好演習情景和響應程序的詳細說明(腳本);演習時,演習人員根據演習情景的信息與指令按照腳本進行響應操演;
(二)中級方式監控人員可在演習過程中臨時調整演習情景的個別或部分信息與指令,使演習人員根據改變了的信息和指令自主進行響應;
(三)高級方式不事先編制演習響應程序腳本,事故情景與演習情景由監控人員掌握,事先只向演習人員通告事故情景梗概,演習過程中,演習人員根據演習情景的信息與指令,依據應急計劃和有關實施程序自主進行響應。
第二十二條核應急演習過程中,演習指揮中心應按照所制定的演習情景的事件進程向演習人員發送相應的信息和指令;演習人員應根據所接受的信息和指令到位和響應;監控人員和評估人員應觀察和記錄演習人員的響應情況。
第二十三條核應急演習應在監控人員的監控下進行,以保證安全有序地模擬并遵守演習情景的進程。監控人員在演習過程中一般不應直接干預演習的進程,但當演習可能或已經偏離演習的目的和進程時,或可能發生某種危險時,則應進行干預或引導。為了達到預期的演習目的,監控人員可在演習過程中調整或改變演習情景。
第二十四條演習過程中,評估人員、觀察人員、后勤保障人員和所有非參演人員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或影響演習的進行。
第二十五條事故情景與演習情景的設計人員以及演習計劃的編制人員,一般不應作為演習人員參加演習,但可作為演習的監控人員或評估人員。
第七章核應急演習的評估與總結
第二十六條對任何類型的核應急演習,均應進行評估。評估分外部評估和演習組織的內部評估。
外部評估應于演習結束后即做出初步評估總結,爾后提出書面評估報告。演習組織的內部評估可結合演習總結進行。
第二十七條應對所有應急響應崗位和人員的響應能力進行評估,評估的標準一般可分為下列四級:
(一)優能在規定時間內正確進行所要求的響應,協同配合好,無失誤,或雖有小的失誤但未影響演習的正常進行。
(二)良能在規定時間內較好地進行所要求的響應,有個別較大的失誤,但未影響本人和(或)他人完成響應任務。
(三)中有一些較嚴重的失誤,但尚能完成預定的響應任務。
(四)差有重大失誤,嚴重影響或無法完成預定的響應任務。
第二十八條評估人員應掌握事故情景和演習情景,熟悉被評估崗位和人員的響應程序;演習過程中,應按照評估項目進行觀察和記錄;演習結束后,應根據評估準則對評估項目作出評估,以便進行評估總結。
第二十九條核應急演習的組織者應在演習結束后組織參加演習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演習總結,在總結成績、經驗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修改應急計劃和改進應急準備的建議,并寫出書面總結報告。該報告應作為修訂核應急計劃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條核電廠營運單位和省核應急組織的綜合演習或聯合演習的總結報告,應在演習結束后一個月內上報國家核應急主管部門。國家核應急組織的綜合演習或聯合演習的總結報告由國家核應急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事故情景指對核應急演習所模擬的某一嚴重事故情況的書面描述,包括其事件序列、狀態特征、隨時間的演變進程等。
(二)演習情景指為組織和進行核應急演習,實現演習的預期目的,以事故情景為基礎所編制的演習控制文件,它對事故情景的事件序列和時間進程進行適當剪裁和壓縮或擴展,詳細說明剪裁和壓縮或擴展后事件的特征與進程,并標明相應的預期響應行動。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